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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违法被行拘: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条款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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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内蒙古五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14岁的付某某邀约3名同龄未成年人,对13岁的刘某某实施辱骂、殴打并传播相关视频,致刘某某皮肤外伤、软组织挫伤。依据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付某某等3名14岁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决定拘留并处罚款,未满14岁的王某某乙被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此前已经有14岁以上少年被拘留的案例。据“湛江晚报”消息,1月3日,广东湛江3名15岁少年因持械追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3天。这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湛江首例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上述案件的处理向我们传递出一个更为清晰的法律方向:2026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14-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不再一律适用“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时,依法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核心突破:划定未成年人行政拘留适用边界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适用作出明确调整:

1. 旧法规定: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

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2. 新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保留上述原则的同时,增设了例外情形。对于以下两类情况,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情形一(行为恶劣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情形二(屡教不改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一句话理解新规:

过去,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执行行政拘留;现在,如果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一年内多次违法,就不再因为“未成年”而当然免责。这并非扩大处罚范围,而是为极端、反复、恶性行为划定清晰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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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07: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与治理体系

从法条看,本次修订更多在于回应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违法呈现出的暴力化、结伙化、网络传播化新特征,通过设定例外情形,防止未成年人屡教无效、危害扩大。

1.矫治教育:第二十四条构建“免罚不免矫治”机制


针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第二十四条明确:“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矫治教育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正、参与社会服务等,阻断“不良行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的发展轨迹,避免“一放了之”。

2.学生欺凌治理:第六十条明确权责边界


第六十条分两款对学生欺凌作出规定:

第一款:“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款:“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该条款将学生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既赋予公安机关介入处置的法定职责,也强化学校的报告与处置义务,形成“公安+学校”的协同治理机制。

3.侵害防范:从重处罚涉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多项条款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纳入处罚范围;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淫秽物品或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明确对相关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设定专门罚则。

这些规定从不同维度织密保护网,防止未成年人被侵害、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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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07: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未成年人身心特殊性为导向,完善权利保障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统性强化程序保障,确保“刚性规则”与“法治温度”并行。

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第九十八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的,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并记录在案。

该制度通过“合适成年人到场”平衡未成年人面对公权力时的弱势地位,避免因认知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2.听证权利与不公开听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可能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其与监护人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及时依法举行,且不公开。

这既保障陈述、申辩权,又通过不公开机制保护隐私,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处置原则。

3.违法记录封存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随意提供或公开。

通过“记录封存”避免“标签效应”,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空间,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对学校与教师意味着什么?


新法对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边界的重塑,也对学校治理提出更清晰的现实要求:

第一,严重欺凌不再只是校内事务。对围殴、偷拍视频传播、持械追逐等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学校不能仅以内部处分代替依法报告和协同处置。

第二,学生行为处罚体系界限更为清晰。学校内部教育处理不构成治安违法的违纪行为,而对依法认定属于治安违法、且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启动矫治教育、行政处罚甚至在例外情形下给予拘留等处置。

第三,家校沟通需更早识别风险信号。反复违纪、群体性冲突、网络暴力传播,都是可能触及法律边界的红线行为,提前干预,远胜事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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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07: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法治为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涉未成年人条款,既明确行政拘留的适用边界,传递“违法必担责”的法治导向,也构建了矫治、保护与程序保障体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从个案处置到制度运行,新法的意义不仅在于规范违法行为,更在于通过清晰的规则边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法治意识,推动家庭履行监护责任、学校落实教育职责、社会形成协同保护机制。唯有依法、理性、克制地适用这些规则,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法初衷,让每一位未成年人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未成年人条款一览表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修订)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二条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六十条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一节 调 查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第二节 决 定
第二节 决 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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