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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与治理体系
从法条看,本次修订更多在于回应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违法呈现出的暴力化、结伙化、网络传播化新特征,通过设定例外情形,防止未成年人屡教无效、危害扩大。
1.矫治教育:第二十四条构建“免罚不免矫治”机制
针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第二十四条明确:“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矫治教育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正、参与社会服务等,阻断“不良行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的发展轨迹,避免“一放了之”。
2.学生欺凌治理:第六十条明确权责边界
第六十条分两款对学生欺凌作出规定:
第一款:“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款:“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该条款将学生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既赋予公安机关介入处置的法定职责,也强化学校的报告与处置义务,形成“公安+学校”的协同治理机制。
3.侵害防范:从重处罚涉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多项条款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纳入处罚范围;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淫秽物品或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明确对相关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设定专门罚则。
这些规定从不同维度织密保护网,防止未成年人被侵害、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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