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8|回复: 1

男子酒后挪到副驾睡觉让车自己开......最高法明确辅助驾驶情形下刑事责任认定

[复制链接]

0

好友

0

精华

873

积分

街坊智囊

UID
8
主题
77
回帖
26
威望
954
注册时间
2026-1-10
最后登录
2026-2-14
阅读权限
30

发表于 昨天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解锁更多功能,轻松玩转便民网 12345.org.cn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今天(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其中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引人关注。该案例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即使驾驶人不在驾驶位也一样。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

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

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王某群涉嫌醉驾,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经查,被告人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亦即辅助驾驶系统,具有辅助驾驶功能。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

640?wx_fmt=png&from=appmsg#imgIndex=0.jpg

购车后,王某群学习了该车配套软件中的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知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驾车,也知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盘并做好随时接管车辆的准备,但仍购买、加装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监测。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7月3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被告人王某群系驾驶行为人和责任人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到5级。其中,0到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王某群醉酒后以传统人工方式驾驶机动车行驶一段路程,在此阶段认定其为驾驶人没有异议。第二阶段,王某群激活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由辅助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因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的驾驶自动化系统系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故王某群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利用事前安装的非法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

二、被告人王某群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虽然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故对其此次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0

好友

0

精华

873

积分

街坊智囊

UID
8
主题
77
回帖
26
威望
954
注册时间
2026-1-10
最后登录
2026-2-14
阅读权限
30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提升相关案件办理质效,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促进全民守法,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批指导性案例的编选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重要部署,强调“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道路交通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有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例如,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但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其中,既有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传统问题,也有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前者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中,是否可以直接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为刑事定案根据;后者如醉酒后启用车载辅助驾驶系统的,是否影响危险驾驶等犯罪的构成。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案例生动鲜活、针对性强、易于理解与把握的优势,不断健全案例指导制度,高质量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发挥其裁判规则指引和行为规范引领价值。截至2026年2月12日,案例库收录案例超过5300件,其中,交通肇事刑事案例30余件、危险驾驶刑事案例60余件,不仅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了权威参考,也为社会公众理解、掌握交通行为规范提供了鲜活素材。为进一步强化审判指导,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构建良好交通秩序,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针对性遴选发布了本批指导性案例。

二、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本批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主要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第一,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更大,危险性也更大,应当从严惩处。但是对毒驾的定罪量刑,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与争议。例如,对于毒驾肇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何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何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难把握;对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毒驾案件,应当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也需要强化规则指引。对此,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确,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适用死刑。该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驾“马路杀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教育、警示公众要洁身自好、远离毒品,敬畏生命、自觉守法。

第二,明确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事故是否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关键。实践中,存在片面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甚至直接将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等同于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问题。对此,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三,明确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公安机关查处醉驾过程中,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嫌疑人血液样本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醉驾嫌疑人以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提取行为程序违法,以此达到在刑事诉讼中排除血检鉴定意见,进而脱罪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明确,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其血液样本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的背景下,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有的驾驶人甚至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但是,需要审慎把握危险驾驶共犯的成立范围,既要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也要避免放纵犯罪,做到不枉不纵。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是一起行为人“做局”诱骗他人醉驾的案件,其裁判要点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岁末年初,亲友聚会等活动增多,我们呼吁广大群众时刻牢记“手握方向盘,安全记心间”的温馨叮咛,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出行规则,安全守法出行,过一个平安、祥和、快乐的春节,同时,持续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共筑交通安全防线,让道路交通安全永伴你我左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以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持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严格公正司法,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法〔202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作为第4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2日


手机版|小黑屋|便民网 ( 苏ICP备20025604号|苏公网安备32021302002667号 )

GMT+8, 2026-2-14 07:32 , Processed in 0.029364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d On.

客服:kf@12345.org.cn

Copyright © 2026 便民网. 已运行: 000 小时 00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为用户发表,不代表本站观点,相应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如有侵权,请权利人联系kf@12345.org.cn删除,谢谢。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