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解锁更多功能,轻松玩转便民网 12345.org.cn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1月15日,天津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清单》中列出了7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免罚清单”明确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志愿服务组织、福利彩票代销、社会福利机构控烟及界桩界碑管理等7个业务领域中常见的轻微违法违规情形。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确保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容错空间,鼓励当事人主动自查、及时整改。
《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本《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对《清单》所列的7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适用条件 (一)“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一)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取违法行为证据。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当事人应当签署《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尊法守法。 (二)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在承诺时间内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整改复查。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四)审查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做好结案归档有关工作。 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办理。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进行准确认定,精准把握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执法温度,又不放松执法力度。 (二)落实“三项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加强普法教育。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综合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自觉履行有关义务,依法合规开展活动,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法治化环境。 (四)强化执法监督。市、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案件抽查等方式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市级民政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天津新闻广播
|